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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陶洪亮涛诉被告邵阳市瑞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洪亮,邵阳市瑞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陶洪亮,男,汉族,。被告邵阳市瑞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关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洪亮涛诉被告邵阳市瑞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洪亮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邵阳市瑞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价值84.5万元的财产。2015年5月6日原告陶洪亮以该案已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邵阳市瑞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洪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邵阳市瑞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价值84.5万元财产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