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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树桃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康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树桃(绰号“三板鱼”),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文盲,汉族,无业,河北康保县人,现住河北省康保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树桃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吕俊伟,被告人黄树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黄树桃伙同其丈夫王某某(已判刑)以每3片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史某某杜冷丁片剂15片(规格为50mg/片),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史某某两袋冰毒(甲基苯丙胺),共0.4克。2、2014年4月底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黄树桃伙同其丈夫王某某以冰毒200元/袋的价格分三次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冰毒三袋,共0.6克。3、2014年5月11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黄树桃伙同其丈夫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二张某”杜冷丁片剂4片(规格为50mg/片)。4、2014年5月1日前后,被告人黄树桃伙同其丈夫王某某卖给吸毒人员冯某杜冷丁针剂10支(规格为100mg/支)。5、被告人黄树桃伙同其丈夫王某某分别于2014年5月13日中午12时左右,以200元价格卖给霍某某杜冷丁片剂3片;2014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2时半左右,以200元价格卖给霍某某杜冷丁片剂4片;2014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下午5时左右,以200元价格卖给霍某某杜冷丁片剂3片,三次共计10片(规格均为50mg/片)。6、2014年5月10日、12日,被告人黄树桃伙同其丈夫王某某以5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杜冷丁片剂4片(规格为50mg/片)。7、2014年6、7、8月份,被告人黄树桃以150元/袋的价格分三次卖给吸毒人员韩某某和杨某冰毒三袋,共0.6克。8、2014年5月15日,康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从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搜出吸食毒品工具6个,规格为50mg/片的杜冷丁片剂4片、规格为100mg/支的杜冷丁针剂30支、冰毒17袋共10.2克。2014年12月9日,康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从被告人黄树桃家中搜出规格为100mg/支的杜冷丁针剂4支、冰毒5袋共1.995克、冰毒一块0.404克、安钠钾5.55克、“满口香”3.55克。综上,2014年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树桃以贩养吸向多人多次贩卖冰毒共14.2克,规格为50mg/片的杜冷丁片剂37片和规格为100mg/支的杜冷丁针剂44支、安钠钾5.55克、“满口香”3.55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4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黄树桃伙同其丈夫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在其家中吸食杜冷丁片剂。2014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树桃伙同其丈夫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俞某在其家中吸食杜冷丁片剂。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黄树桃容留刘某某在其家中注射杜冷丁针剂。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树桃的供述,罪犯王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俞某、史某某、霍某某、赵某某、韩某某、杨某、刘甲、刘乙、刘某某的证言,康保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张家口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康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罪犯王某某指认照片及扣押杜冷丁片剂和杜冷丁针剂照片,被告人黄树桃指认毒品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树桃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树桃伙同其丈夫王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树桃与罪犯王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树桃辩称一,其没有卖给过李某某、冯某、赵某某毒品。经查,吸毒人员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黄树桃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印证,证实李某某、赵某某、冯某是向王某某和黄树桃购买过毒品,而且贩卖毒品挣的钱也是黄树桃与王某某共同用于生活消费,故被告人的辩称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树桃辩称二,其不认识侯某某、王某某,也未向他们贩卖毒品。经查,只有吸毒人员侯某某和王某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树桃向侯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黄树桃的辩称予以采信。被告人黄树桃辩称三,其没有容留赵某某在其家中吸毒。经查,只有吸毒人员赵某某的证言,但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告人黄树桃容留赵某某吸食毒品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的辩称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树桃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其以贩养吸,且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树桃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树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2014年5月15日,从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树桃家中扣押吸食毒品工具6个,规格为50mg/片的杜冷丁片剂4片、规格为100mg/支的杜冷丁针剂30支、冰毒共10.2克(康保县公安局已在王某某贩毒案中作了处理)。2014年12月9日,从被告人黄树桃家中搜出规格为100mg/支的杜冷丁针剂4支、冰毒5袋共1.995克、冰毒一块0.404克、安钠钾5.55克、“满口香”3.55克,全部没收,由暂扣单位康保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振斌审 判 员  李亚丽代理审判员  郭涌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永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