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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庆方与长兴清凉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吴庆方,委托代理人:石红光。被告:长兴清凉禅寺。负责人:释觉海,该寺庙住持。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了原告吴庆方诉被告长兴清凉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庆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庆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钱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