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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886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汪某某,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若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弓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