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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灏然与徐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灏然,徐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800-1号原告:张灏然,女,汉族,1985年1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于鹏,男,汉族,1985年8月9日生,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与原告夫妻关系)被告:徐立超,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40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哲,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灏然诉被告徐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放弃对被告徐立超的起诉,并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灏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灏然撤回对被告徐立超的起诉。审判员  吴晓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