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蔡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姜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