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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蔡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姜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