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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宋妈金与何瑞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妈金,何瑞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宋妈金,男,1949年9月8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杨多默、陈海猛,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瑞祥,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一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志明、魏永霞,广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12时10分,司机林江民驾驶被告何瑞祥所有的粤B×××××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梅陇方向往莲花埔仔洞方向行驶,行驶至海莲花万中村委会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温兰英)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18日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林江民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到海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29日出院,住院63天,产生医疗费用人民币(下同)50543.26元,全部由被告何瑞祥垫付。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于2015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决被告赔偿93003元。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被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为九级伤残。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251998元。粤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500000元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该车在保险期内出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宋妈金同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宋妈金因交通事故产生各项经济损失150000元,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账号:62×××65,户名:宋妈金)。二、被��何瑞祥同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付还被告何瑞祥垫付医疗费45000元,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汇入被告何瑞祥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丰支行,账号:62×××12,户名:何瑞祥)。三、原告宋妈金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权利。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原告宋妈金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泽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