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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友成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友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50号罪犯李友成,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渡头村老屋组。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7日作出(1999)佛中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李友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0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1999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作出(2002)湘刑执字第93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5)益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2010年4月因消极怠工,干警教育时态度不好受到禁闭七天的处罚。2010年11月私藏多台手机,在监内用手机盈利被隔离审查,在审查期间态度恶劣受到禁闭十五天的处罚。受到处罚后虽能认识到错误决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又在2014年7月因知道同犯私藏现金不予制止、检举报告被侦查科查实,扣考核分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友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服法,但有多次不遵守监规的严重违规行为,不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友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