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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凤茹与北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茹,北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李凤茹,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北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李忠,系该局局长。原告李凤茹诉被告北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违法建筑通知单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凤茹负担。审 判 长  崔 岩代理审判员  孙璐娇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