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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刘嘉宝与胡倩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嘉宝,胡倩,傅志文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嘉宝。委托代理人刘开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倩。委托代理人夏烨,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傅志文。委托代理人毛凌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娟,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嘉宝(LAOKABO)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29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刘嘉宝(LAOKABO)诉称,其与傅志文(FUCHIMAN)均系香港居民,于1998年2月22日在香港登记结婚,胡倩与傅志文(FUCHIMAN)系情人关系。傅志文(FUCHIMAN)出资人民币442万元,为胡倩购买上海市瑞金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傅志文(FUCHIMAN)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傅志文(FUCHIMAN)赠与胡倩钱款的行为无效并判令胡倩向其返还上述钱款。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刘嘉宝(LAOKABO)与傅志文(FUCHIMAN)均系香港居民,又在香港登记结婚,根据上述规定,应当适用香港法律。根据香港有关法律,香港夫妻无特别约定,夫妻实行财产分别制。在刘嘉宝(LAOKABO)所称涉案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即系争款项属傅志文(FUCHIMAN)个人财产。现刘嘉宝(LAOKABO)以系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胡倩返还,刘嘉宝(LAOKABO)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据此裁定:驳回刘嘉宝(LAOKABO)的起诉。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刘嘉宝(LAOKABO)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傅志文(FUCHIMAN)均已明确,涉案赠予资金系其与傅志文(FUCHIMAN)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在二审中提供的《婚后财产契约书》(2008年10月1日由当事人签订、2014年12月8日经香港律师公证、认证)亦可证明。原审法院在适用中国法律的前提下,未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即以裁定书方式否定其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并剥夺其诉讼权利、驳回起诉,显然违背了中国法律及香港法律的规定。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请。被上诉人胡倩答辩称,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婚后财产契约书》,从形式和内容上可见,是刘嘉宝(LAOKABO)、傅志文(FUCHIMAN)结婚(1998年2月22日)10年后两人自行签订及开始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而刘嘉宝(LAOKABO)、傅志文(FUCHIMAN)两人的私下约定显然不能直接改变其夫妻财产分别制的法定性(在香港法律制度下)。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第三人傅志文(FUCHIMAN)述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根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等规定,夫妻虽实行分别财产制,但若夫妻之间有约定的、则应从约定(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裁定引用香港法律评判涉案钱款的财产属性而未予告知,剥夺了其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原审以裁定的形式认定了实体问题,显然有误。本院认为,本案中,刘嘉宝(LAOKABO)系基于系争钱款为其与傅志文(FUCHIMAN)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的所有权纠纷之诉。对此,基于讼争各方当事人的庭审自认陈述以及举证结果,原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刘嘉宝(LAOKABO)非为本案适格主体,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刘嘉宝(LAOKABO)的相应起诉,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刘嘉宝(LAOKABO)在二审中坚持认为其系本案适格主体,但在二审中未提供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可予合法有效地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此无法采信。综上,原审裁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审 判 员  武之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则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