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尹平与刘佳森、杨秀斌、于航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平,刘佳森,杨秀斌,于航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尹平,白城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佳森,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杨秀斌,洮南市人。被告于航志,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尹平诉被告刘佳森、杨秀斌、于航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