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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一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樊联信、范玉芝、姚峥与被告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联信,范玉芝,姚峥,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一初字第141-1号原告樊联信,男,1967年3月4日出生。原告范玉芝,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姚峥,女,1989年1月3日出生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吉校,邓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王俊有,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联信、范玉芝、姚峥与被告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新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应当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宋俊波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