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邵有春与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有春,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84号原告邵有春,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号。委托代理人陶景慧、郑晓华,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组团*号楼。法定代表人布玉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志文,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有春诉被告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有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有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有春撤回对被告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盆学慧审 判 员  何 滨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