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育梁与杨恒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梁,杨恒维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张育梁,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增龙,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恒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育梁诉被告杨恒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