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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963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大鹏,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63年1月10日,汉族,叙永县人。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为给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