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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袁伟与罗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罗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458号原告袁伟,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理人叶红(系原告袁伟的母亲),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白树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浩,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伟与被告罗浩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袁伟与被告罗浩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褚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