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敏与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80号原告:陈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先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四华,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源,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敏诉被告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90元,减半收取6895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长朱群芳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