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纪勇诉芦广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勇,芦广月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09号原告刘纪勇,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芦广月,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原告刘纪勇诉被告芦广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纪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纪勇负担。审判长 杨 珊审判员 刘笑寒审判员 李华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