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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范静静与张守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36号原告:范xx,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崔蕊,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晓晓,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xx,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诉被告张xx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超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赵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