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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岳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岳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市财政局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游仿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健,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岳县。法定代表人陈桂连,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012400元及其利息和给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12元、执行费12524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5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偿还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124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品迭其反担保质押保证金100000元),此款由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5月7日偿还200000元(此款已履行完毕),余款712400元及其利息、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二、案件受理费12319元、申请执行费12524元(其中2900元于2015年5月7日给付)以及评估费由被执行人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负担,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三、执行担保人陈桂连、王晓华、刘汉禹、代赞扬、姚权生、代大碧对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所负前两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安岳县许氏柠檬专业合作社和执行担保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与执行担保人履行义务;四、如被执行人未按此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按原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岳执字第11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周维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超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