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宝奎、张立军、张宁与巴方斗、张桂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奎,张立军,张宁,巴方斗,张桂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203号原告张宝奎,男,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住址新民市原告张立军,男,住址新民市原告张宁,男,住址新民市。被告巴方斗,男,住址新民市。被告张桂云,女,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奎、张立军、张宁诉被告巴方斗、张桂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三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三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