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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宝奎、张立军、张宁与巴方斗、张桂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奎,张立军,张宁,巴方斗,张桂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203号原告张宝奎,男,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住址新民市原告张立军,男,住址新民市原告张宁,男,住址新民市。被告巴方斗,男,住址新民市。被告张桂云,女,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奎、张立军、张宁诉被告巴方斗、张桂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三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三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