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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曹军峰与刘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峰,刘晓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曹军峰。被告刘晓斌。原告曹军峰诉被告刘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曹军峰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3月3日向刘晓斌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军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晓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军峰诉称,刘晓斌于2014年8月20日购买曹军峰的尿素60袋,每袋83元,合计款4980元,经多次催要,刘晓斌拒不付款。曹军峰起诉要求刘晓斌支付货款4980元。刘晓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曹军峰经营的门市部并销售尿素,2014年8月20日刘晓斌购买曹军峰尿素60袋,共计价值4980元,刘晓斌向曹军峰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收到尿素陆拾袋每袋83元合款肆仟玖佰捌拾元整刘晓斌2014.8.20”。2010年10月28日曹军峰向刘晓斌催要欠款,刘晓斌在原欠条下方写了还款时间,内容为:“还款日期:2014年年底还(阴历年)家住址:长垣县芦岗乡大付占村县城:东关和平里5号楼2单元502号刘晓斌2014.10.28”。后经曹军峰催要,刘晓斌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曹军峰诉讼来院,要求刘晓斌支付货款4980元。以上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为证,可以认定案件的事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刘晓斌购买曹军峰尿素,应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刘晓斌未支付,属违约行为,刘晓斌应予支付。曹军峰要求刘晓斌支付货款49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晓斌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军峰货款人民币4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50元,由刘晓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杨志国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