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王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于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