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川与谌小川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川,谌贵春,吴小华,谌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川,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谌贵春,男,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吴小华,男,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谌小川,男,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华蓥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谌贵春、吴小华、谌小川存款、收入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自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