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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凤珍与被执行人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某,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异字第00002号案外人闫某某,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单某某,女,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10号楼8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迟仁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望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单某某与被执行人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闫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闫某某称,201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拖欠申请人闫某某工程款,将包括曼哈顿小区1#3单元2201、2202、2301室三套房产在内的14套房产抵顶给申请人,并将房屋及预售许可证交付申请人。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一初字第00017号判决和辽宁省高级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00324号判决中,均认定该顶账协议合法有效。因此,这三套住房申请人已交付全额购房款取得所有权。今日得知贵院因二被申请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以2014望民二字第429号裁定查封了上述三套房屋。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曼哈顿小区1#3单元2201、2202、2301室三处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原告单某某在与被执行人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包括曼哈顿小区1#3单元2201、2202、2301在内的4套房产。另查明,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签订了《顶账协议》。协议中约定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顺城区丰城街8号曼哈顿小区1号楼3单元2101室、2102室、2103室、2504室、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2301室、2302室、2303室、2304室、2404室、1604室共计14处房屋抵顶给闫某某,但并未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抚中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该顶账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闫某某如认为协议不能实际履行,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对上述商品房抵顶的工程款数额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转让有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抵顶房屋抹账协议合同的14处房屋并没有作房产转让登记,该14套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仍应属于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抚中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对14处房屋抵顶的工程款数额予以确认,且写明如闫某某认为协议不能实际履行,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闫某某应另案起诉。案外人闫某某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闫某某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凤岩审判员  洪雪峰审判员  金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