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尹爱珍与仙桃市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爱珍,仙桃市精神病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尹爱珍,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肖和平,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桃市精神病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爱珍与被告仙桃市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爱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精神病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爱珍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尹爱珍负担。审 判 长 李成云代理审判员 周 军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