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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倪杰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杰,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2007年7月曾因吸食毒品被罚款人民币两千元;2012年8月曾因吸食毒品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12月27日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均未执行)。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辩护人虞兴东,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铭,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杰及辩护人虞兴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倪杰先后三次向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民警在倪杰的租住处本市秦淮区xx路1号xx公寓北楼2104室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281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杰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倪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辩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其给了于某约0.3克毒品冰毒,但未收取于某的财物。辩护人提出,倪杰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倪杰三次在本市秦淮区xx路1号xx公寓向于某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倪杰在本市秦淮区xx路1号xx公寓北楼20楼楼道大厅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于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2、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倪杰在本市秦淮区xx路1号xx公寓北楼21楼楼道大厅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于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3、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倪杰在本市秦淮区xx路1号xx公寓北楼,向于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得款人民币50元。2014年12月27日0时许,倪杰在本市秦淮区xx路1号xx公寓北楼2104室其租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281克。另查明,上述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0.281克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倪杰均供认不讳。本案另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证人于某、赵某、裴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倪杰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倪杰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其给了于某毒品约0.3克,但未收取于某财物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倪杰在侦查阶段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三起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述不讳,并对其收取于某人民币50元事实予以认可,该节事实得到证人于某的证言的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倪杰提出的此节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倪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此节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倪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0.28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营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人民陪审员  孙晓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