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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有平申请执行余萍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平,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杨有平。被执行人余萍。杨有平申请执行余萍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4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有平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余萍所有的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杨有平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