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真真,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吉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滨,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