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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真真,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吉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滨,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