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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施杨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杨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88号原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杨,捕前系武汉市东风冲压厂工作人员。2013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3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施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施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4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施杨因形迹可疑,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大华巷一楼梯口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巡警盘查,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96片(经鉴定,净重93.98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经鉴定,净重9.8931克),已收缴。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的证言,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4)045号理化鉴定书,辨认、检查笔录,被告人施杨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施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共计103.873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施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施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审被告人施杨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施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施杨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施杨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3.8736克,原判考虑其具有坦白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施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须兴审 判 员  贾华斐代理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