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155号原告:张某甲,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某乙,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乙在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支行账号为10050×××60账户中的存款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乙在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支行账号为10050×××60账户中的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弼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