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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审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苏福仁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苏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206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苏福仁,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狮卫医罚字(2014)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发现本案尚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苏福仁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茹兰速录员  钟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