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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天富,德阳市旌阳区博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如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黄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正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