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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321号原告李某,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某甲,石家庄市海浪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年××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8月2日协议离婚,2013年5月7日双方复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张某乙。原告称由于被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没有经济来源,经常夜不归宿,打牌、斗殴,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被告偿还原告为其所借9万元借款。四、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书记员  董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