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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子英诉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英,王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90号原告:郭子英,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王朋飞(又名王鹏飞),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