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l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思娇,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我院提交民事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邵 军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