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徐某某,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三户村三户寨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