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洪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永利与王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洪民初字第38号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明久乡兴国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明久乡兴国村。身份证号码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11年2月25日,我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与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我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已经与被告分居一年半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3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以与被告分居已经一年半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2014)肇洪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及证人何某某、邹某某当庭作证的证言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徐某某的离婚诉请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正忠代理审判员 邵立权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雪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