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10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12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承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