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永康市欧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永康市欧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永康市晶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海松,马丽芳,胡灵森,应小燕,胡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7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责人:韩忠。被执行人: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松。被执行人:永康市欧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灵森。被执行人:永康市晶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涛。被执行人:胡海松。被执行人:马丽芳。被执行人:胡灵森,被执行人:应小燕,被执行人:胡海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永康市欧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永康市晶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海松、马丽芳、胡灵森、应小燕、胡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7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