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雷战山诉刘忠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战山,刘忠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87号原告雷战山,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刘忠汉,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战山与被告刘忠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忠汉对葛现坤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忠汉对葛现坤的到期债权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