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明珍与扬州市艾力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珍,扬州市艾力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242号原告王明珍。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市艾力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文荣,高邮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珍诉被告扬州艾力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舒畅人民陪审员 吴向荣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