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付国申请执行刘顺起,薛苗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付国,刘顺启,薛苗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田付国(等十人),男,1952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顺启,又名刘顺起,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薛苗臣,男,汉族,1981年6月1日生。本院(2015)确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顺启、薛苗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执行人田付国、甘稍旦、田付国、甘忠于、甘连刚等人劳务不报酬17000元和8500元。及诉讼费10元、执行费283元的义务。现查明刘顺启和妻子赵运霞,薛苗臣和妻子王小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该存款系刘顺启和妻子赵运霞,薛苗臣和妻子王小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顺启和赵运霞的银行存款17283元,薛苗臣和王小记在银行的存款87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