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5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孔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