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某、李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22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逮捕,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良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周某、李某及“九姐”等人(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同心村王家湾33号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集徐某、何某、罗某、龚某等人赌博,被告人周某在赌场内当庄家摇骰子,被告人李某及“九姐”在赌场放“码钱”。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赶赴该赌场将被告人周某、李某及徐某、何某、罗某、龚某等参赌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30900元,扣押赌具、POS机、点钞机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何某、罗某、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周某、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三、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赌资人民币530900元及赌具、POS机、点钞机等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