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与山东省博兴县昊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鼎信化工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学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昊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刘洪兵,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鼎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郝金勇,经理。被执行人刘洪兵,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张海荣,女,汉族,1973年1月21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郝金勇,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生,住山东省滨州市。被执行人徐美华,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住山东省滨州市。被执行人刘福山,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任秀利,女,汉族,1972年7月29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等与被执行人山东鼎信化工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17365.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