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洋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诉被告司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司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洋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文斌,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大队法律顾问。被告司建军,男,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loz被告司建军自愿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将占用房屋腾清交于原告洋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并于当日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500元及所欠电费123元。2loz原告于调解书送达之日将被告交纳的300元押金退还被告。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晋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