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爱峰与李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峰,李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朱爱峰,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进军,甘州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铁军,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峰与被告李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爱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爱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