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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曾昭贵与梅河口市满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昭贵,梅河口市满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曾昭贵。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满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红梅镇红梅街。法定代表人:王龙,经理。申请执行人曾昭贵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满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被告梅河口市满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曾昭贵柴油款人民币843905.3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   连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