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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邬成春与胡金和、熊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成春,胡金和,熊香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532号原告邬成春,女,出生于1954年2月21日,汉族。被告胡金和,男,出生于1972年2月6日,汉族。被告熊香珍,女,出生于1975年5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成春与被告胡金和、熊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成春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成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邬成春负担。审判员  凌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